10天的育儿假是强制执行吗

2023-09-13 14:59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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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天的育儿假不是强制执行的,目前我国并未统一对育儿假作出规定,每个地区根据现状作出的育儿假规定都有所不同,以重庆市为例,申请育儿假需要“经单位批准”,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也有不批准的权利,因此不给育儿假是否违法是比较模糊的,不过若用人单位不给申请育儿假的话,职工也可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,以企业侵占个人权益为由,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,并要求支付补偿金。

育儿假期怎么计算

基本信息

  • 中文名
    育儿假
  • 性质
    福利政策
  • 申请条件
  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
  • 内容实施
    每年可享受10天育儿假
  • 申请要求
    子女满三周岁之前

自2021年5月30日《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》提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后,发布了新修订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,其中第25条增加了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”。也就是目前我国并未统一对育儿假做出规定,但目前,北京、上海、广东、江苏、江西等超过20个月省市都相继推出了适合各地现状的育儿假规定。

育儿假由各地分别规定

我国没有统一规定育儿假

育儿假是给予婴幼儿(0-3岁内,部分省市规定为0-6岁)父母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,根据各地规定不同,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享受育儿假的条件、假期、待遇也不同,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。目前国内共25个省市出台了育儿假相关规定,具体如下:

根据《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》,子女3周岁之前,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,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,假期内照发工资,不影响福利待遇,不计入规定的假期。

根据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二十二条,在子女三周岁内,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,工资、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。

根据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2)第三十二条,在子女六周岁以前,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,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、奖金、福利待遇。

根据《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》(2020年)第十四条,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,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。

根据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三十一条,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,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,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

根据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修正草案)》(2022)二十六条,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,假期视为出勤,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根据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二十五条,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,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,假期视为出勤。

根据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三十一条,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,视同出勤,工资、奖金照发。

根据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十六条,在子女三周岁以内,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,视为出勤。

广东每年可享受10天育儿假

广东育儿假为每年10天

根据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三十条,在子女三周岁以内,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,假期用工成本分担,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根据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二十三条,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,经单位批准,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,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。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,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,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;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,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。

根据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二十四条,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,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,视为出勤,不包含节假日,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根据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三十三条,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,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,不影响考勤、考核和晋级、晋职、提薪。

根据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四十七条,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,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,假期间按出勤对待,享受相应的工资、福利待遇。

根据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十八条,子女不满三周岁的,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,其薪酬、福利待遇不变。

根据《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十六条,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,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。

根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三十八条,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,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,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。

上海市的育儿假是每年5天

上海每年可享受5天育儿假

根据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三十一条,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,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,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。

根据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三十四条,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,假期工资照发。

根据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十八条,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,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,休假期间视为出勤,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,育儿假为工作日,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。

根据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四十二条,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,按正常工作对待,工资、奖金照发,其他福利待遇不变。

根据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十九条,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,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,休假期间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

根据《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二十五条,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,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,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。

根据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二十五条,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,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。

根据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)第十九条,在子女满三周岁前,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,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,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,育儿假视同出勤,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。

育儿假需要符合相关生育政策才可申请育儿假,需要满足2项条件,1.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,若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,例超生、未婚生育等,则无法享受;2.子女三周岁以内,若子女年龄超过3岁,则不符合申请条件,也无法要求公司给予育儿假。

对于符合育儿假条件的员工,需要准备子女的户口本、出生证明等资料,并向用人单位提交并申请育儿假,待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,即可正常享受育儿假。由于各地育儿假规定有所不同,很多人仍不是很了解,这里整理了相关问题和解答,以供参考:

育儿假不是强制执行的,目前我国并未统一推出育儿假,而相关规定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,且多数地区并未对育儿假作出强制性规定,只是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安排职工休育儿假,但没有强制推行。若用人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,由于没有作出规定,所以不属于违法行为,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是难以追究。

育儿假是从生产后的当年就开始享受,直到子女满3岁之前,每年可享受10天的育儿假,不可转到下一年,可以一次性休完,也可以分次使用。由于多地推出育儿假的时间并不长,因此是按照推出后才开始计算的,对于推出育儿假之前生产的职工,则不享有育儿假,具体时间以当地推相关政策时间为准。

育儿假不包含周末和节假日

育儿假指的是工作日

育儿假指的是工作日,不包含周末和节假日,虽然很多地方都没有特别指出,但参考四川的规定“符合条件的夫妻,每年可享受10天而育儿假,不包含节假日并视为出勤”,因此可以认为育儿假指的是工作日。

用人单位不给申请育儿假属于违法行为,因为育儿假属于法定节假日,符合条件的职工都可以向单位进行申请,若用人单位没有落实规定,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履行法定义务或限制员工假期享受。

没有休育儿假是没有任何形式补偿的,目前只规定了符合政策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育儿假,但未规定对没有休育儿假的职工有相应补偿。因此育儿假需要在当年休完,不能延续至下一年,若当年未休,则育儿假作废不作补偿。